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SDZZ 27-2020),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和五年一贯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认定工作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工作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困难认定的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组成。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是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等因素,学习成绩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因素。我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依据因素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学生;;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3.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进行一次复查工作。认定前各学院向在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申请表》。
(二)本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学生应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并需本人手工填写个人承诺,确保《申请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建档立卡户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学习成绩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条件。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评议结束初步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审核。
(四)学院认定及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不得公布学生的身份证号、不得涉及具体致贫原因等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学校认定及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归档材料,统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学院差异等因素,在征得相关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在接到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六)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后的最终确定认定结果,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学校,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认定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工作开展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因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资助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各学院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认定结果。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消费等方面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