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9·九游会游戏中国官方网站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0-10-09浏览次数:9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资助规范》(SDZZ 4-202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认为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全日制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章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按照学校学生奖助“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机制进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推荐人选。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评,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将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之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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