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资助规范》(SDZZ 5-202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同一评选范围内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可放宽至于前50%(含50%);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全日制学生数分配,各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按照学校学生奖助“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机制进行。
第九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推荐人选。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评,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本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提出学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之后,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