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资助规范》(SDZZ 5-202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全日制学生数分配,各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及综合表现统筹分配。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按照学校学生奖助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机制进行。
第九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推荐人选。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评,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本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提出学校当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之后,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