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规范》(SDZZ 6-202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和中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全日制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提出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向各学院下达。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按照学校学生奖助“三级评审,两级”公示机制进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j9·九游会游戏中国官方网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将通过评议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将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和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及资助档次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在收到划拨资金后按季划入获奖学生账户。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