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为做好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建档立卡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 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建档立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条 建档立卡学生按照“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建档立卡学生优先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条 建档立卡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对山东籍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一)学费免除条件
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省标和国标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费免除标准
1.按照建档立卡学生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
2.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
3.已享受过其它免学费政策的不再重复免除。
4.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三)免除学费补助方式
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 元标准和学生人数拨付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四)免除学费实施流程
1.每年秋季学期,学校资助中心汇总统计免学费名单和资金数报省教育厅备案。
2.市财政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至我校。
3.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免除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